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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和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,按照省公安厅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《关于规范公务用车号牌管理和取消"鄂O"号牌的通知》(鄂公通〔2014〕15号)的精神,针对我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,制定如下管理规定:
一、严禁超编制、超标准、超范围配备公务用车。
二、严禁未经批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公务用车。
三、严禁先购后批配置公务用车。
四、严禁公车私用。
五、严禁以任何形式长期借用、占用、租用其他单位及个人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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